“全體起立,有請法官入場!”
隨著書記員的聲音,本次案件的主審法官武敏,帶著兩名助理審判員入場落座。
“蓉城市中區中級法院,現在開庭!”
武敏法官敲擊了一下法槌,隨後宣佈庭審開始。
書記員抱著一份文件站了起來。
“現在核對到庭人員身份。”
“原告人蘇勝,是本人到庭是嗎?”
“是。”
“被告人蓉城市中區交通警察支隊……”
……
(為了避免水字數的嫌疑,以後核對身份這一環節就省略了!)
……
“各方當事人對雙方出庭人員身份有沒有異議?”
“沒有。”
“有!”
“好,沒有的話我們就……”
武敏正準備按照流程進入到下一個環節時,卻才反應過來,剛剛似乎有人沒有按照常理出牌!
還沒等武敏繼續,蘇勝已經開口。
“審判長,我有異議!”
“我要查看對方律師的工作證件、以及律師執業資格證!”
被打斷的武敏臉色有些不自然,嚴肅的看著蘇勝。
“原告人,出庭人員的身份信息,是法庭在開庭前就已經核查過,確認沒有問題的!”
“是嗎?對方既然確實是一名律師,那麼為什麼在庭審現場還戴著耳機?可以戴耳機嗎?”
蘇勝的聲音比較大,這是給對方律師的一個下馬威。
根據規定,為了保證庭審的公正性和嚴肅性,庭審現場的任何工作人員包括原被告雙方,都是不能佩戴耳機的。
交警支隊的代理律師連忙將耳朵上的耳機給取了下來。
“審判長大人,庭審結束後,我需要調取法庭監控,將這一情況上報律協!”
“這是庭審結束後的事情,請你不要發表和本案無關的言論!”
武敏的臉色看上去沒有任何的變化,但是蘇勝能夠明顯的感覺到,這位審判長大人似乎有些不高興。
並且武敏說的話雖然沒有任何的傾向性,但是卻打斷了蘇勝想要繼續施壓的行為,讓對方律師有時間調整好自己的狀態。
也不知道是無意的還是有意的。
雖然法院和交警是兩個不同的部門,但是畢竟都是一個體制裡面的,這次訴訟天然上就對蘇勝不利,所以他的態度才會這麼的強硬。
“原告方還有沒有其它異議?”
“有!”
蘇勝看不到的地方,武敏用力的握緊了自己手上的筆,努力的控制自己的情緒。
“你還有什麼異議?”
“我向法庭申請了兩名當時執法的執法人員出庭,為什麼其中有一個人沒有到庭?”
武敏將目光看向了被告席。
“方誌偉警官有其他的工作安排,所以今天無法到庭!”
“請出示他無法出庭的原因證明,要合理的原因,正式的文件,並且需要加蓋單位公章!”
對方律師話音都還沒有落下,蘇勝就直接開始質問。
對方律師直接傻眼了,她哪裡有什麼證明文件,甚至有一個人無法到庭還是她到法院之後才知道的。
“我想向原告人說明一下,你提交給法庭的材料中,被告方是蓉城中區交通警察支隊,出庭的執法人員不是犯人,沒有必須要出庭的規定!”
依舊是武敏開口解圍。
作為審判長,武敏的行為其實已經越界了,但是還達不到違規的程度。
“那他們是作為證人出庭的,是嗎?”
審判長既然都開始拉偏架,蘇勝自然也不慣著,直接開始挖坑。
“是。”
“那麼審判長,請你讓法警將這兩位證人請出法庭,因為根據庭審的要求,庭審期間,證人是不能夠坐在這個旁聽席的!”
聽到蘇勝的話,武敏意識到自己這是掉到對方挖的坑裡面了,臉色頓時黑了下去。
“審判長,需要我向您解釋是哪一條哪一款的規定嗎?”
聽到蘇勝不依不饒的追問,整個法庭安靜的可怕,只有旁聽席上的兩個記者,正在‘沙沙沙’的奮筆疾書,快速的記錄著現場的情況。
這兩個記者只是蓉城一個不入流的民生報紙的記者,這次旁聽只不過是因為聽說有人告交警部門,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噱頭,才來庭審現場旁聽的。
本來都已經做好了打瞌睡的準備了,畢竟真實的庭審其實是非常無聊的。
哪裡想到,這才剛開庭,原告直接就怒懟審判長,這可是難得一見的場景啊。
兩人心裡有種莫名的預感,這次庭審要是報道出去,肯定會火!
“原告,我是不是怎麼做都需要你來教我?”
“你對我主持這次庭審是不是有什麼意見?”
“剛剛開庭的時候我就問過你了,需不需申請審判人員迴避,你回答的‘不需要’,是嗎?”
“原告,你……”
‘咚咚咚~’
武敏直接被蘇勝給整破防了,說話明顯帶著情緒,還要說些什麼的時候,一旁的陪審員用筆用力的敲擊了幾下桌子,打斷了武敏的滔滔不絕。
得到提醒,武敏也意識到了自己說的這些話,不符合一個審判長的身份,及時的止住了話題。
“請證人法庭外等待傳喚。”
“原告,你是否還有其他異議?”
“沒有了。”
蘇勝見好就收,反正這些都只是開胃菜,真正的‘硬菜’還沒上呢。
“被告方,你們是否有異議?”
“沒有!”
“既然雙方都沒有異議,現在開始法庭調查!”
庭審一般分為四個階段,開庭核對雙方人員信息,然後才是正式的庭審。
正式庭審分為法庭調查、法庭辯論、以及合議庭討論以及宣判。
(宣判一般不會當庭進行宣判,一般都需要15天以上,三五個月也非常的常見,為了減少大家的割裂感,本書設定為當庭宣判!)
“請原告方陳述上訴請求。”
蘇勝假模假樣的整理了一下手中什麼都沒寫的文件,然後起身。
“尊敬的審判長,我有以下的幾個訴求。”
“第一,我作為一個正常的交通參與者,在進行正常的交通行為,被蓉城市中區交通…(以下稱被告)攔下並扣車,被告方依據不合規的文件規定,對我進行了2000元的處罰;請法庭判處被告方撤銷對我的處罰,並歸還車輛。”
“第二,由於被告扣車的行為,導致我這幾天的出行不便,由此產生的打車等費用,合計325元,根據我國賠償法的有關規定,這是需要被告承擔的。”
“第三,還是由於被告違法扣車的行為,導致我喪失車輛使用權七天,需由被告方承擔車輛折舊費用,總計35元。”
“第四,……”
……
……
“第八,我前往被告方單位協商時,遭到對方大隊長曹軍的羞辱,對我的精神和名譽造成了嚴重的損害;”
“依據我國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,向被告方提出賠償,賠償金額…1元!”
……